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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与谢文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谢文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初字第57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伍冬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宏伟,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被告谢文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诉被告谢文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佳倩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16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艳担任记录。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龙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副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文龙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通信费1785.33元,违约金1370.74元,二项合计30156.0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文龙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