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陈静。被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麟,董事长。被告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宏海,董事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朱浩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