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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陈静。被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麟,董事长。被告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宏海,董事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朱浩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