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连春与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赵连春。被告苗晖。原告赵连春诉被告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0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连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连春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