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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连春与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赵连春。被告苗晖。原告赵连春诉被告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0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连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连春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