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付亚东、邹吉武和杜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付亚东,邹吉武,杜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被执行人:付亚东。被执行人:邹吉武。被执行人:杜景英。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付亚东、邹吉武和杜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付亚东、邹吉武和杜景英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评议地点:建平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执行长:吴国强,执行员:王东辉付永伍记录人:李孟评议记录如下:王东辉:今天合议一下叶柏寿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付亚东、邹吉武和杜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我们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吴国强:同意。付永伍:同意。合议庭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