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汤景凯、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汤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17号原告李兴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景凯,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耿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与被告汤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