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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6号罪犯高军,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0八年二月、二0一0年十二月、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