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8号原告于某,现住辽中县。被告石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