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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松环与吉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韩松环,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战军,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韩松环申请执行吉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做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韩松环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2012年8月16日告成新区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告成新区指挥部)与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孚公司)签订了石淙仙居三标段(三标段工程系13号、15号、20号商品住宅楼建设)承包协议书,该标段中13号商品住宅楼的开发建设是由该案被执行人吉战军中标承建,经结算,目前告成新区指挥部应付13号商品住宅楼工程款尚有609855元在登封市告成镇财政所未支付恒孚公司(13号商品住宅楼承建人吉战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登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笔工程款中的260000元扣留、冻结于登封市告成财政所。现扣留、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韩松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款继续扣留、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恒孚公司在登封市告成镇财政所应付13号楼承建人吉战军的工程款260000元予以继续扣留、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