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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杨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找到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房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