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杨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找到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房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