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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万山与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崔顺子、相其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山,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崔顺子,相其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金万山,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尹玉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崔顺子,女,其他不详。被告:相其海,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山诉与被告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崔顺子、相其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万山负担。审判员  刘明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