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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与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31号原告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13670。法定代表人钟秀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练健,广东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涛,广东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注册号320584400002313。法定代表人黄石安。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67元,财产保全费2598元,合计6365元,由原告佛山易事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