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程献民与尚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道跃,程献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道跃。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献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辉(社区推荐)。上诉人尚道跃因与被上诉人程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尚道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立东审 判 员 王师斌代理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林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原阳县人民法院:你院呈来的上诉人尚道跃与被上诉人程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一审中于2014年12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在2014年11月29日合议庭组成前以合议庭名义裁定终止本案审理,且合议庭成员组成后未再开庭审理,也未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事项,仅是在送达原审判决时向当事人送达转换审理程序的裁定书,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侵犯了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2、程献民认可委托刘二伟向尚道跃追要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故对尚道跃提交的刘二伟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3万元收到条真实性及该款性质,应予核实、处理。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