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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泽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友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27日转换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7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当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5年6月18日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高友仁、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润发大厦1419号房间,利用互联网开设域名为www.b1f016.com(先后变更为b1f016.com、b1818.com、pj1616.com)赌博网站,用于经营香港六合彩、真人娱乐等赌博项目,并雇佣被告人谢某共同经营、维护该网站的正常运转。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谢某利用该赌博网站发展注册会员2700余人,并接受其中229名参赌人员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赌资为人民币6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金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洪泽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及赌博网站会员汇总表、网站页面截图、网站会员存款截图、被告人王某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与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谢某的照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谢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八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王生标人民陪审员  卜慧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雅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