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玲、詹彦霞与杨文友、李中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陈玲。原告詹彦霞。被告杨文友。被告李中付。原告陈玲、詹彦霞与被告杨文友、李中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詹彦霞,被告李中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文友、李中付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二原告借款108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陈玲、詹彦霞现金壹佰另捌万捌千元整。(1088000.00)月息(0.03元)叁分。2013年6月4日,借款人:杨文友、李中付。并以106国道以东棉厂门面房和以西粮所门面,以低于市厂价50%的价格作借款抵押。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1、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中付辩称:杨文友没来我也不知道,条子是杨文友写的,指印是我按的。被告杨文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文友、李中付向二原告借款108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玲、詹彦霞现金壹佰另捌万捌千元整。(1088000.00),月息(0.03元)叁分。2013年6月4日,借款人:杨文友、李中付”。“借款抵押:借款人保证以106国道以东棉厂门面房和以西粮所已建门面房,以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作借款抵押,杨文友、李中付,2013年6月4日。”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陈玲、詹彦霞以上述借条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上述事实由起诉状、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玲、詹彦霞主张被告杨文友、李中付偿还借款1088000元,有被告杨文友、李中付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杨文友、李中付应偿还借款108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友、李中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玲、詹彦霞借款10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次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被告杨文友、李中付承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