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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卜庆臻与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张成宝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庆臻,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张成宝,李昭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319��原告卜庆臻。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胜。被告张成宝。被告李昭烈。本院受理的原告卜庆臻与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张成宝、李昭烈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应付给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张成宝承建的官亭新村8-15号楼的工程款16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