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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与黄建强、徐妹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黄建强,徐妹仔,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南时尚东路29号永旺梦乐城天津TE**购物中心的1层102号。负责人龚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宏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强。被告徐妹仔。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开勇,总经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与被告黄建强、徐妹仔、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黄建强、徐妹仔、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