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催字第3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催字第35143号申请人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法定代表人,孙建勋。委托代理人张海兰,女,1991年1月8日出生,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XXX、票面金额500万元、签发日期2014年12月26日、出票人保定市紫润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