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钓渭镇。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的6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某依法履行了其义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规定的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孩子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