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立松、吴双合同诈骗、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立松,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8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立松,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6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1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双,农民,群众。2014年1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双犯合同诈骗罪、宋立松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双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立松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双所侵占被害人货款,予以返还。宣判后,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宋立松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吴双犯合同诈骗罪、宋立松犯包庇罪一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