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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福香与被执行人李志富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5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稍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