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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董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董德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43号海关裙楼B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董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自愿撤回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瑞安市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