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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众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1幢7层706室。法定代表人顾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凌云,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女,1972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联公司诉被告陈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联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众联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2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众联公司。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玮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