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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于春祥与于孟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祥,于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祥,男被执行人于孟英,女本院在执行于春祥与于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孟英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或工商股权收益信息,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燕 华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