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惠荣与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荣,李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郭惠荣。被告李冬生。原告郭惠荣与被告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惠荣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李冬生以其外甥买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60天。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请求宽限至一年,约定利率不变,原告看在熟人的面子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2015年6月4日宽限期限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惠荣与被告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惠荣不能提供被告李冬生的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冬生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惠荣不能提供被告李冬生的具体地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并通知被告李冬生到庭应诉,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冬生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付原告郭惠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