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经诉被告闫文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宝经,男,193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闫文祥,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经与被告闫文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穆卫兵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