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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录卯与高红云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录卯,高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高录卯,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高红云,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执行高录卯与高红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支付赔偿款19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红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