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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吕邦斌与韩永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邦斌,韩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吕邦斌。被执行人韩永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永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吕邦斌支付工程款28380元,执行费326元;合计287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永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706元或提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