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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庄严与冯鹤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冯鹤,岳锐,岳啓华,姜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庄严,男性,年龄32。被告冯鹤,女性,年龄58。被告岳锐,男性,年龄30。被告岳啓华,男性,年龄58。被告姜巍,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严诉被告冯鹤、岳锐、岳啓华、姜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庄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