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庄严与冯鹤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冯鹤,岳锐,岳啓华,姜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庄严,男性,年龄32。被告冯鹤,女性,年龄58。被告岳锐,男性,年龄30。被告岳啓华,男性,年龄58。被告姜巍,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严诉被告冯鹤、岳锐、岳啓华、姜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庄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