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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袁锡龙诉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锡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欣。上诉人袁锡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锡龙,被上诉人徐欣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徐欣、袁锡龙曾系恋爱关系,2013年7月左右分手。2012年7月20日,袁锡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徐欣(多次借款合计)人民币柒拾万元(以前如有作废)。袁锡龙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条左下方还有“等里纳**清算后所欠款全部归还”字样。原审另查明,“里纳**”全称为“上海里纳**时装有限公司”,袁锡龙曾担任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原审庭审中,徐欣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明细及借款清单,认为2008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徐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袁锡龙206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通过直接给袁锡龙现金、转给袁锡龙指定的账户等方式支付80余万元,扣除袁锡龙自认归还给其的200万余元,袁锡龙尚欠徐欣80万余元,因借条袁锡龙仅愿写70万元,故现仅向袁锡龙以借条数额70万元主张。袁锡龙认为此系徐欣自己的计算,其中仅有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到其卡上的,其予以认可,其余现金交付等部分均不认可,故其计算下来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徐欣通过银行借给其175.97万元,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袁锡龙通过银行、公司转账等方式归还徐欣216.90万元,结算下来徐欣倒欠袁锡龙40万余元。原审诉讼中,徐欣、袁锡龙明确,双方除本案争议借款外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原审认为,借款当予返还。本案中,根据徐欣、袁锡龙提供的银行历史明细,可以看出2012年7月之前,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款还款,借款的方式有转账、汇至指定账户等,而根据袁锡龙统计,2012年7月之后袁锡龙未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徐欣任何钱款,结合袁锡龙本人对借条签名亦无异议及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的情况,原审采信徐欣的意见,认定此借条系双方对往来所有借款进行对账后结算的结果,故对袁锡龙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借条中所附的条件,因属约定不明,徐欣现在主张,与法不悖。袁锡龙辩称的时效一节,因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本案时效未过。综上,徐欣要求袁锡龙归还借款,原审予以支持,但利息调整为自起诉次日起算。遂判决:袁锡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欣借款70万元,并支付以前述为本金,自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袁锡龙负担。原审判决后,袁锡龙不服,上诉称,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出具借条时二人并未对账,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指示出具本案借条。双方作为担保人牵涉另一诉讼,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徐欣辩称,2010年8月1日前,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的钱款金额已经大于被上诉人转账交付上诉人的钱款金额,该日上诉人仍出具39万元的借条,可见被上诉人不仅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诉人出借款项。另案诉讼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既有达成借贷合意后需要履行交付的常规型借贷,还有资金往来发生在前、双方以借贷形式结算款项的转化型借贷。本案中,经由上诉人出具借条,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作出结欠债务的约定,在无正当理由推翻在先约定的前提下,上诉人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主张其出具该借条时未经对账,结算金额与实际不符,然其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及据此承担的责任,但直至双方恋爱关系结束,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另行对账或将借条文本收回,亦未核算确认本金及利息的准确金额,显与常理不合,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袁锡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