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陶宏伟、陶颖林等与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陶宏伟,男。原告:陶颖林,女。原告:汪锦友,男。原告:刘华美,女。被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荣,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陶宏伟、陶颖林、汪锦友、刘华美因与被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云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黄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时辰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