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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书,在执行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经执行执行案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