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方望仙、徐素阳、徐赐潮、徐赐浪诉被告陈溥儒、李满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仙,徐某阳,徐某潮,徐某浪,陈某儒,李某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