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继明与被告符坚、钟吉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钟某明,男,汉族。被告:符某,男,汉族。被告:钟某芬,女,汉族。原告钟某明与被告符某、钟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明、被告符某、钟某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明诉称,被告符某、钟某芬是夫妻关系,他们经营从临高至东方八所的客运汽车,因缺乏资金,被告符某以自己的名义于2012年1月11日跟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年10月16日,被告符某、钟某芬再次跟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的利率均为月利率2.5%,其中,50000元借款以其所有的琼C639**号车进行抵押,担保人为王某兴。过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讨要借款本息,俩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日偿还本金60000元,并还息至2012年12月份,还欠5个月利息9000元(每月利息1500元),现尚欠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自2013年5月2日起算至2015年4月2日止,共28个月,每月利息500元),上述应还本息共计4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俩被告一个月内偿还本息43000元。被告符某辩称,跟原告借款二笔属实,第一笔是用于经营客车,第二笔我没有经手不太清楚用途,但我已还了60000元本金,具体利息我也不清楚。后一笔我不清楚被告钟某芬是借来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钱去哪了,所以我不同意偿还这30000元,应该由被告钟某芬来偿还。被告钟某芬辩称,两笔借款属实。第一笔50000元用在经营客车上,但第二笔30000元借款是被告符某用于继续经营香蕉的,借的钱我是符某经手,还多少本息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符某、钟某芬系夫妻关系。俩被告因经营长途客车缺乏资金,2012年1月11日,以被告符某、钟某芬的名义向原告钟某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0月16日以被告符某的名义向原告钟某明借款30000元,二笔借款约定的月利率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前笔借款,被告符某以自己的琼C639**车作为抵押,担保人为王某兴。过后,原告多次要求俩被告还本付息,俩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日偿还本金60000元,并还二笔借款的利息至2012年12月份,尚欠五个月的利息。现俩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二份借条以及俩被告对借款事实的承认为凭,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合法借贷关系,且事借款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俩被告还本付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月利率过高,部分利率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月利率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后一笔借款虽然被告以其名义所借,但俩被告未能证明对方与出借人约定该笔借款是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笔借款均应视为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俩被告负责进行清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符某、钟某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钟某明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计息自2012年12月计至2013年4月;以本金20000元计息自2013年5月起算至2015年4月;前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被告符某、钟某芬负担。如被告符某、钟某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