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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426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某某在榆林市福成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20万元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某某在榆林市福成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2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