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刘德兵、向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刘德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27-1号原告赵伟。被告刘德兵,成年,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向东。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88号原告赵伟与被告刘德兵、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9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德兵、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的汽车。现被告提供23万元的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原告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德兵、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的汽车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