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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铭与被告闫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铭,闫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218号原告高玉铭,男。被告闫耀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铭与被告闫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玉铭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