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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风云与奎屯翎兰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风云。委托代理人: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翎兰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负责人:彭娜,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伟,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云与被告奎屯翎兰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风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风云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