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何淑兰与宿兴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兰,宿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何淑兰,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宿兴波,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兴波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淑兰因被执行人宿兴波无能力偿还欠款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