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恢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汤惊涛与何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惊涛,何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恢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汤惊涛,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余,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汤惊涛与被执行人何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余至今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海涛代理审判员 倪岚岚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