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富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富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兰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军,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审判长 高中宝审判员 张艳君陪审员 李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