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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鹏诉被告毛伏、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毛伏,王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杨鹏,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职业者。被告毛伏,男,1980年1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告王慧玲,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毛伏、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