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鹏诉被告毛伏、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毛伏,王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杨鹏,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职业者。被告毛伏,男,1980年1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告王慧玲,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毛伏、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