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宣城市奋飞学校、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宣城市奋飞学校,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18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汪义芳,女,系原告母亲。被告:宣城市奋飞学校。负责人:欧阳邦华,该校校长。被告:侯某某。法定代理人:侯大发,系侯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易小兰,系侯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宣城市奋飞学校、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奋飞学校、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