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祖军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90号罪犯朱祖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鼎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祖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祖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祖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祖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