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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金锭与吴宝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金锭,吴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锭。被执行人:吴宝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吴金锭与被执行人吴宝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宝敏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1幢403室房产。2015年7月31日,陈成立(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矾山镇文昌路电厂内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3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吴宝敏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1幢403室房产(建筑面积:114.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号)归买受人陈成立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2.78平方米,证号:苍国用(2012)第001-3095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陈成立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成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成立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该房屋现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