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华富与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周华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吴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召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富。上诉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华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7153号民事判决,东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东风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