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鲁威、杨好香与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威,杨好香,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鲁威。申请执行人:杨好香。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建军。申请执行人鲁威、杨好香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余劳仲案字(2015)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504.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银行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