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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耿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莲,耿传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春莲。被告:耿传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莲与被告耿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张春莲承担。审判员  沙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