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江哲学与李四会、潘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江哲学,男,汉族。被告:李四会,女,汉族。被告:潘登,男,汉族。被告:潘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哲学诉被告李四会、潘登、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江哲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哲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哲学负担。审判员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