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黎思才申请执行昆明汽安经贸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思才,昆明汽安经贸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黎思才,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双柏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六街村委会大田村一社1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2197202040716。被申请执行人昆明汽安经贸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威楚小区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8694-X。负责人张成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13号黎思才与昆明汽安经贸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85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