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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阎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E519**号小轿车从西安市阎良区曲湾商贸街出发,沿人民路、润天大道行驶至大良路中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7.14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漾 搜索“”